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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严惩不贷 淮安市发布2019年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情况
2020-04-29 09:57: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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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下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情况。据审监庭庭长张雨通报,去年,市法院先后对4起案件中的6名个人和1个单位分别作出1至5万元的罚款制裁,罚款总额23万元。下一步,市中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推进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各项工作。 ■融媒体记者 杨春阳 通讯员 赵德刚

◎典型案例一 指使他人作伪证,各罚5万元

【案情】2009年5月,甲公司向张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张某现金人民币160万元。2011年,张某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160万元。甲公司则表示,虽出具了收条,但实际未收到款项。张某则提供了乙公司财务凭证及借条复印件各两张。一、二审法院据此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甲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涉嫌虚假诉讼,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张某承认其未实际向甲公司交付160万元购房款,并承认其指使刘某作伪证。

【裁判】张某指使刘某作伪证,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被再审改判。市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张某、刘某各罚款5万元。

【评析】少数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心存侥幸,认为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故意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本案中,市中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二 证人作虚假证言,被罚1万元

【案情】李某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2日,李某、丙公司向赵某借款30万元。2017年,赵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李某、丙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赵某称,出具借条当天将30万元现金交付给了李某,并请证人钱某到庭作证。但是,后来,赵某改变陈述,称其是当年12月24日存入28.75万元(1.25万元利息)现金到自己账户,再转账给钱某,由钱某通过丁公司账户打款到丙公司账户,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明细。此前,钱某对于款项交付方式及借款数额作了虚假陈述。

【裁判】钱某在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人证言,严重影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市法院对钱某罚款1万元。

【评析】证人证言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证人应当客观、如实提供证言。市中院在证人钱某出庭作证前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要其签署保证书,但其仍作出虚假证言,行为严重影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典型案例三 双方恶意串通,共罚6万元

【案情】孙某自1996年至2017年退休,一直在A单位任职。B公司是由A单位于2010年3月出资注册成立,仅为A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并未实际经营,孙某未在B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和从事任何事务。而孙某却称,其自1993年4月至退休一直在B公司工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原审中,B公司对双方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孙某相关费用。

【裁判】孙某与B公司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集体财产,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市中院依法再审改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对孙某、B公司各罚款1万元、5万元,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评析】本案中,孙某和B公司恶意虚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使孙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损害集体财产,性质恶劣,故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处罚制裁。

标签:法院;伪证;中院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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