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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
2019-11-13 09:34:00  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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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市委办、市政府办日前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就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提出具体办法。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党务干部纳入教育系统党务干部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检查考核。大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教育教学全过程。

  《意见》要求,要完善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注重财政资金引导,鼓励各县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教育服务的政策措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在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方面,《意见》强调,要推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各县区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体、民办学校为补充,科学制定并实施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民办教育规模,全面落实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发展中的法定职责。要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县区在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凡是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居民区配套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

  《意见》还在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融媒体记者 陆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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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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