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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武器 拒绝被“套路”
2019-03-14 17:48:00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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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江浦法院发布2018年9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法院办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并呈逐年上升态势。为了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构建和谐消费关系,3月13日下午,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清江浦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群众关注的九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进行了详细解读。这些发生在市民身边的真实案件,涉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法院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提高市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高价购苹果电脑 竟是二手货组成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3日,原告周某从被告某购物中心购得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5700元。后因电脑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2017年12月14日,周某将电脑送到苹果售后进行维修,并发现主板背部有非官方标识,为非官方部件,显示电脑购买时间为2016年1月份。12月17日,周某更换到另一家苹果售后处检修,经确认设备内部MLB存在第三方标贴,内部SSD无序列号,属于第三方私拆。经查,该笔记本电脑由B公司销售给该中心。周某找到该中心及B公司要求解决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告某购物中心销售给周某的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存在二次销售且电脑内部零部件不是苹果官方产品的情况,但该中心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已支付的货款15700元,并按三倍增加赔偿损失47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周某应将涉案电脑退还该中心。

  法官提醒:市场经济,诚信为本。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抽脂手术后出现感染 美容院竟是无证黑店

  基本案情:被告李某在清江浦区某小区开了一家美容院,对外提供纹眉、脱毛、注射玻尿酸、抽脂等服务。2018年1月,原告鞠某在李某处进行双下肢抽脂手术,支付手术费用3000元,术后出现感染,遂住院治疗,其间花去各项医疗费用8404.55元。2018年5月17日,清江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李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作出没收药品和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5000元的决定。原告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其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鞠某行双下肢抽脂手术,可以认定其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原告鞠某有权要求被告李某退还手术费3000元,并按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损失9000元。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官提醒:目前,医疗美容市场还不完全成熟,价格比较混乱,虚假广告宣传现象突出,消费者应在充分了解美容机构实力、设备条件、价格等方面后再做决定。医疗美容毕竟是外科手术,存在风险,在做美容手术前,应对常见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慎重行事。

  所购稻种不达标 农户损失销售者埋单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在淮阴区经营家庭农场,2017年5月17日,马某从施某处购得某种业科技公司生产的徐稻9号种子1000斤,用购得的种子种植了100亩水稻。之后,马某发现水稻在生长过程中,分蘖明显多,叶片宽、叶色深绿、籽粒细长并易脱落、米皮颜色有红色现象。马某向淮阴区农委反映,淮阴区农委经鉴定,事故田块水稻品种种子纯度为98.73%,低于国家标准99%,不达标。2017年10月27日,淮阴区农委作出测产报告,测产结果:实测3块田平均亩产为823.9斤。另查明:2016年淮阴区统计年鉴载明:马某所在的乡镇粳稻总面积为11141亩,总产量为6841吨。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该案中,马某从施某处购买徐稻9号种子,经鉴定种子纯度不达标,种子质量存在问题,马某有权要求施某及种子生产商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根据损失计算标准,判决施某及某种业科技公司赔偿马某损失41415元。

  法官提醒:马某因购买不达标的稻种,导致减产严重。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直接影响农作物收成,造成经济损失,受害农民应懂得收集证据、依法维权。依据我国种子法的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农民可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和种子生产者索赔。

  饮料当作药品售卖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某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一种叫戊聚糖饮料产品的功效,在广告上对产品的特点、疗效、治疗方法进行介绍,称其对肠胃炎、肿瘤、肝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具有根治的效果。原告周某经同事介绍到被告处后,被告告知周某,其肠胃疾病能从根本上治疗。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底,周某向被告购买戊聚糖产品,共花费7500元。2018年初,周某得知,该公司所谓“包治的药品”,其实就是饮料,并不具有药品的功效,不能治疗相关疾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宣传戊聚糖系列产品是祛除人体疾病根源之宝,北京301医院用于临床实验,集纤维、食物、药物功能于一体,血管痉挛、心脑梗等食用戊聚糖立竿见影。另,被告宣传戊聚糖具有防癌、抗癌、抑制癌细胞转移及抑制多种细菌的功能。但经法院查明,该产品类型标注为饮料,并非保健品,也非药品。综上,被告某公司宣传涉案产品所用字语,明显存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成分,故法院认定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500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22500元。

  法官提醒: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市场也愈发火爆,但是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也愈发突出,如前段时间的权健事件。该案中,被告宣传其售卖的保健品具有防癌、抗癌、抑制癌细胞转移及抑制多种细菌的功能,涉及虚假宣传。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追求健康生活的同时也要提高分辨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茶台运输途中遭毁 再买却又收到次品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3日,原告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家具公司业务员黎某联系购买茶台1套(刺猬紫檀茶台),并向被告方指定账户支付5980元。2017年12月11日,王某得知该茶台在运输过程中因失火而毁损,便与黎某联系,黎某让原告重新购买一套茶台,并支付货款4880元。2018年1月8日,王某收到被告公司发来的茶台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便联系黎某及被告公司相关人员要求退货,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在审理中,法院对原告王某购买的茶台进行勘验,发现茶台桌面及椅子局部开裂、变形,部分椅子腿部长短不一,花纹打磨不到位等情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该茶台在运输过程中因失火而毁损,故该损失应由被告家具公司承担。后原告王某又向被告公司重新购买茶台1套,收货后发现茶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认定被告家具公司销售的茶台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家具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086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欺骗消费者,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可请求三倍赔偿。该案中,被告出卖的货物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因此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消费者也要注重维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售车隐瞒重大交通事故事实 返还购车款并一次性补偿2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4月,原告锁某向被告某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英菲尼迪轿车,双方约定价款为212000元,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被告公司承诺该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之后,在原告锁某为车辆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其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原告锁某因此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锁某隐瞒了涉案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导致原告锁某对于车辆情况产生了错误的估计,从而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方存在过错。后在法院调解之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公司于2018年5月6日前返还原告锁某购车款212000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原告锁某于2018年5月6日前将涉案轿车返还被告公司,并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汽车虽是大件商品,但购买汽车的行为仍属于生活消费性质,因购车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如发现销售商有欺诈行为,可以据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快递贵重物品丢失 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原告某服装店在被告快递公司处办理了邮寄包裹的业务,邮包内共有衣服8件,总价值9840元。后被告快递公司告知原告服装店该邮件已遗失,且只同意根据邮政法的规定,按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原告服装店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面单反面虽有条款注明,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上选填的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选填赔偿标准的,视为同意按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五倍赔偿,但该条款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故该条款应属格式条款。因该条款存在限制被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被告快递公司并未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也未就该条款向原告服装店进行说明,故该条款无效。因此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快递行业也已近乎几何倍数的增长速递在迅猛发展。但近年来,快递公司遗失顾客包裹并且拒绝原价赔偿的新闻屡见报端,该判决已在警示广大快递公司加强管理,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一些贵重物品的时候最好找专业的快递公司,并且说明其快递物品的价值,并就违约责任做明确规定。

  办理固定电话转让 被要求承诺“最低消费”

  基本案情:原告沈某的父亲曾于10年前在被告某通信企业办理了固定电话业务,且10年来一直在使用此号码,未曾出现欠费等违规行为。2018年1月,原告的父亲欲将此号码转让给原告沈某,两人一起到被告某通信企业办理转让手续,但是被告要求其签订承诺书:本人承诺将该号码转至原告名下,但是如再次过户,则需要恢复原每月498元的最低消费。原告沈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承诺书。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沈某属于消费者,其合法过户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原告签订承诺书为条件为其办理过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沈某的权利。后经法院向该通信企业进行释法,被告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且撤销了该承诺书,原告沈某遂到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消费者不仅局限于普通的货物买卖之间,类似于这种接受服务的也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当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服务提供者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售蛋糕配料添加“诱惑红” 超市赔偿10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2日,原告李某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了威威瑞士卷蛋糕(草莓味)一盒,单价为17.5元,被告出具了同日购物小票。该诉争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标识:威威瑞士卷蛋糕(草莓味);原产国:泰国;配料:鸡蛋、小麦粉、白砂糖、葡萄糖浆、乳粉、棕榈油、食用香料(草莓味)、丙二醇、丙酸钠、诱惑红;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诱惑红不允许添加在蛋糕中,只能用于糕点上的彩装。因此,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赔偿。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食品配料中已明确载明含有诱惑红,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诱惑红允许使用范围仅限于糕点上彩装而非糕点本身。在涉案食品不属于允许添加诱惑红的食品分类的情况下,超市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和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决被告赔偿李某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于在食品中使用的各类添加剂,国家无论从种类还是计量方面都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当消费者发现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淑臣

标签:原告;固定电话;最低消费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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