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选择性司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所有者及其家属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加大对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损害民营企业信誉、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
《意见》明确,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纳入立案登记“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查、保全,快速送达、调解、执行。优化网上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法院诉讼服务APP、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立案、预约法官等,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当场立案,需要进一步审查的,确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缩短涉民营企业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当庭裁判比例,速裁案件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其余案件二审案件原则上2个月内审结,一审普通案件原则上4个月内审结,一审疑难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法院开庭审理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个月。
《意见》规定,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的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尽量采取“活封”措施;冻结多个账户的,尽量避免冻结被保全民营企业基本账户、纳税及招投标等专用账户。
《意见》分八个方面,共30条举措,涵盖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各个审判领域和审判环节,具有较强的审判指导性和工作针对性。
通 讯 员 赵德刚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