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江苏网7月26日淮安讯(赵德刚 赵大为)“花某某、朱某某明知该盐系非食用盐仍用于腌制、加工牛肉并进行销售,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 7月26日,淮安中院举行食品药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5 年以来,淮安两级法院共审结食品药品类犯罪案件119 件 251 人,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全市处理的大多数涉食药犯罪表现为小商贩的轻微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少,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家庭小作坊和小型私营业主,被告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随着物流行业、互联网的日益发达,网上销售假劣食药犯罪日益增多,扩散性、欺骗性更强,通常体现出犯罪人员多,层级多,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被害人数多等特点。
淮安法院将加强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注重加强与公安、食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工作合力,积极防范涉食药犯罪,保障全市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