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4日淮安讯(赵大为 左晟)“感谢法官,让我们的事情这么快就解决,还解决得这么好!”6月1日一大早,徐某就来到了涟水法院门前,将一面写有“一堂明镜断是非,三载诉案正曲直”的锦旗递到该院副院长田庚手中并连声表示感谢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吴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发包的涟水县几段道路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使用其开发的某广场501室门面房冲抵。在施工过程中,因甲公司无道路施工资质难以满足市政道路工程规范管理需要,徐某又以具有施工资质的另外一家公司名义与乙公司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乙公司既未交付501门面房抵充工程款,亦未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工程款,被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徐某请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后,该案分给了在中院在涟水法院挂职副院长的田庚法官手里。经过阅卷调查发现,该案涉及了利益纠葛非常复杂,与本案相关联的还有其他案件:吴某向案外人借款并承诺如不能如期还款,则使用501室门面房冲抵。法院判决如吴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该案外人可申请强制执行501室门面屋。该案正在再审程序中。
“让矛盾纠纷从我这里止步”,这是淮安中院向全市法院干警提出的要求,也是田庚办理案件的宗旨。他一方面多次实地调查,厘清法律关系,追加吴某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两次庭前谈论后,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又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研究定案。另一方面苦苦思考让此案“案结事了”。在谈话中发现各方均有尽快妥善解决问题的意愿,但是此案矛盾较为复杂,徐某在谈话中坦称,因乙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其在施工时的垫资大部分均来自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案件审理已经有三年了,后续的损失越来越大。而乙公司目前已经停摆,公司开发的房屋目前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因为长期诉讼,各方积怨较深,也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打开本案调解之门,首先是要找到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点,案件中反复出现的“501室门面屋”成为关键。徐某将501室门面房视为救命稻草,准备拿到该房屋后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以偿还工程垫资时的借款。但是501室门面房面积较大,地段商业不景气,第一次网上司法拍卖已经流拍,拍卖成交可并不大。那么。能否让乙公司把501室门面屋交付给徐某冲抵工程款呢?但501室门面屋因第三人的民间借贷一案,被法院查封且正在进入执行拍卖,必须要解决第三人的债权,才能将该门面屋置换出来。但吴某目前无力偿还第三人。通过调查,虽然吴某没有现金,但是其开发了不少房屋,能不能以房屋代替还款呢?吴某开发的房屋在乙公司名下,由于吴某与乙公司存在矛盾,乙公司并不愿意为吴某承担风险。
承办人逐一和相关人员多次沟通,反复陈述利害关系,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调解方案,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这场争议三年的纠纷划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这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