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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留置第一案昨宣判 被告获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8-05-05 11:2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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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5日淮安讯(余嫚 贾苑 许家松)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站长陆某,在六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30余万元,挪用公款15万元归他人经营使用,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12万余元。5月4日,作为淮安市留置第一案,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陆某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据介绍,这起案件是监委成立后淮安市首起办理的留置案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监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打下良好基础。

  2017年底,淮安区纪委监委收到区委巡察办移送的车桥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原站长陆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2018年1月9日,根据监察程序,区纪委监委指定相关职能室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2月22日,根据初核结果,经淮安区纪委常委会、淮安区监委会研究决定,正式对陆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2月24日,正式对陆某采取留置措施。4月1日,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陆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4月2日,区监委将案件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整个案件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共38天。

  在留置期间,对于陆某的看护、监控,都是由公安机关完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淮安区监委严格依法调查、合法取证,探索运用讯问、搜查、鉴定等10项监察措施获取犯罪证据,对留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切实保障留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促使留置对象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和犯罪问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查清陆某全部违纪违法事实。

  在此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淮安区检察院于3月16日提前介入,对证据的收集、法律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等进行审查。4月2日,淮安区监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安区检察院当天依法对陆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案件开展证据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依法审查证据材料,及时告知并保障陆某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4月17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将被告人陆某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在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均参加的庭前会议。会议上,法院就人员回避、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并组织展示了有关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5月4日下午,淮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乡镇企业服务站主要职责是为辖区企业服务、服务本地工业经济、为企业帮办、管理镇集体资产以及从事政府交办的企业生产环境督查等工作。然而陆某从2012年开始担任站长以来,频频向污染企业索贿、受贿,为这些企业污染大开方便之门,甚至保护企业逃避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和处罚。

  2016年8月,一家塑料厂因为环境违法被区经信委采取断电措施。同年9月,该企业被环保部门列入停产关闭企业。为此,企业主向陆某先后送了3万元。在此后的环保检查中,陆某未按要求拆除该厂设备,放任该厂偷产,并保护该厂逃避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和处罚;2016年下半年,多名村民向环保部门举报某甘油厂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区环保局多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陆某受企业老板请托,找举报村民协调,让他们不再举报。同时,在此后环保部门对该厂的检查中,又帮助污染企业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事后,陆某向企业老板索要1万元。

  在对这些企业老板的索贿、行贿中,陆某可谓来者不拒,不论数额多少。一两千元照收,两三万元也拿。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12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还查明,2014年陆某组织乡镇企业服务站关联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向国家多部委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获批后,陆某于2015年初谎称需要处理相关事宜,将专项资金中的25万元转至个人账户中。4个月的时间内,这25万元被陆某用于赌博以及与特定关系人一起开销,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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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良琴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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