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正式施行
中国江苏网淮安讯(杨尚 赵娜) 4月9日,《淮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正式施行,奖励对象包括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淮安市行政区域外对淮安旅游业发展有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宣传推广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参加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申报展台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展台费用的50%给予奖励。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市外设区市以上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淮安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且包含城市名称“淮安”字样,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宣传广告费用的20%给予奖励。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与电视、电影摄制组签订影视拍摄协议,且拍摄作品在设区市以上电视台、院线播放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拍摄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主办国际、国家级、省级各种赛事,参赛人员100人以上,且赛事活动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赛事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游客招徕
游客须在第一地接旅行社属地辖区驻留1晚以上,游览淮安市行政区域内2个(含2个)以上收取门票的旅游景区。各县区旅行社之间输送游客的,不属“游客招徕”奖励范围。
凡从国内客源市场组织游客乘机来淮旅游,旅游包机须在淮安涟水机场落地,对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兑现:一次组织10-1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6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20-2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7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30-3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8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40-49人的旅游团队,按照90元/人予以奖励;组织50人以上(含50人)的旅游团队,按照100元/人予以奖励。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包机人数100-150 人,奖励2万元;包机人数150 人以上,奖励3万元。
年组织游客累计5000人(含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组织游客10000人(含10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从国内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旅行社,旅游专列停靠在淮安境内火车站,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兑现:一次组织人数在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800人的,奖励2万元;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奖励3万元。
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或车友俱乐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兑现:组织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台以上,人数在100人以上,奖励0.5万元;车辆50台以上,人数在150人以上,奖励1万元。
对全年组团来淮安旅游的游客总量在2000-2999人次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境内游客给予10元/人奖励、境外游客给予15元/人奖励;3000-4999人次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境内游客给予15元/人奖励、境外游客给予20元/人奖励;5000人(含500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境内游客给予20元/人奖励、境外游客给予30元/人奖励。
高等级旅游品牌创建
当年评选上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景区,自批准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无重大旅游投诉被通报处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复核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当年评选上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复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当年评选上的国家4A级景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复核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当年创成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主题品牌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星级饭店、星级旅行社通过评定性复核的,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相应等次,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旅游风情小镇和乡村旅游区建设
当年评选上的省、市级旅游风情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当年评选上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乡村旅游区通过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复核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旅游新业态建设
达到国家规定的三星级汽车(房车)露营营地或以上标准,规模在100-200辆之间的,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达到国家规定的三星级汽车(房车)露营营地或以上标准,规模超过200辆的,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乡村旅游消费
游客持“淮安旅游休闲年卡”在指定乡村旅游区享受打折或减免优惠;对指定开通非节假日淮安美丽乡村旅游直通车线路的运营单位,游客在非节假日乘坐指定的乡村旅游直通车享受半价优惠,优惠部分按实际运营车次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