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30日讯 记者昨天从清江浦法院了解到,为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近日,清江浦区法院建立四项制度,让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方“告官能见官”。
■淮海晚报记者王磊
通讯员陈雅芹
据了解,四项制度即登记备案制度、出庭督促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四项制度不仅规范了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也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高行政应诉质量。
据清江浦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当行政机关被诉为被告时,法院将进行专门统一的登记,及时将案情情况报区政法委及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于涉诉的行政机关,法院开庭之前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应诉的行政机关送达负责人出庭建议函,并通知区政法委、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督促;明确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此外,法院还将与区政法委、区政府法制办定期通报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完善执法措施。联席会议则是对前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案件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等交换意见。
“今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就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记者了解到,2017年,清江浦区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首次达到100%,参与协调率达到80.6%,其中就有政府机关的局长、副局长应诉案例,“告官能见官”不再是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