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23日淮安讯(孙在桐)近日,盱眙法院审理了一起某男子因报复而发生的强奸未遂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7年,盱眙男子欧某因生活琐事多次和妻子发生争吵,导致妻子搬离双方共同生活的场所。在此情况下,欧某不仅未反思自身过错,反而认为夫妻发生矛盾系其妻姐林某在中间挑拨离间。为此,欧某提前准备了一把水果刀,于2018年1月的某一天从其打工地返回老家,直奔林某家中,趁林某为其准备午饭之时,将房门反锁,持水果刀威胁、强行扒裤子等手段欲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因林某强烈反抗和林某丈夫及时发现制止而未遂。
盱眙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欧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欧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欧某积极赔偿并获得林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欧某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