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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职玩失踪 被判要不到补偿金

来源:   2017-12-07 09:58:00

  中国江苏网12月7日讯 找份工作不易,招一名好员工也不易,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有一些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12月5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市民赵某声称自己因原单位拖欠其工资辞职,起诉要求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但最后法院却并未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赵某自2004年起进入淮阴区某公司担任营销员,也算是一名老员工了。但赵某称,该公司自2015年1月起便拖欠了他的工资,也未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赵某便于2015年6月30日离开该公司,之后一直再未回去上班。

  2016年,赵某因双方的劳动争议起诉至法院,但之后撤销了诉讼。2016年底,赵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处被告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一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万元。

  庭审中,对于拖欠的工资数额,双方并没有异议。但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赵某系不辞而别,属于自行离职,未向单位说明情况。因此,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自2015年7月1日起再未到被告处工作,经查明其一直到第一次起诉期间,都未向被告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及说明解除理由的义务,在第一次起诉撤诉后,才向被告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赵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赵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淮海晚报记者王磊通讯员朱静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辞职时,应履行通知义务,这也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依据该条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涉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种情形。

  那么劳动者辞职时究竟是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还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这就需要劳动者履行对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通知内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对离职的理由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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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