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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首付款和定金却不能过户 卖房者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9-14 15:19:00

  中国江苏网9月14日讯 二手房交易时,卖方要配合买方办理房产公证、过户等手续,这是常识。在买方支付首付款及定金后,淮安开发区的赵某夫妇却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结果被买方起诉,法院判决卖房人返还购房款25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13日,记者从淮安开发区法院获悉,该案判决本周起已生效。

  二

  ●法官: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应先还清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赵某在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解除赵某与孙某所签合同,赵某夫妇向孙某返还购房款2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

  办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在本案中,赵某夫妇没有提供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财产的证据,也没有将孙某所支付的25万元房款用于提前清偿贷款,目前也没有能力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房屋目前仍有抵押,房屋的产权无法变更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官介绍说,根据中介方陈述,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应先将贷款还清,办理解押之后,买方才应支付房款,这与双方所签合同中关于卖方应保证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相互印证,应认定赵某夫妇负有先还清贷款、办理解押的义务,在此之前,孙某有权不付房款尾款。而孙某多次要求赵某夫妇履行合同义务,在合理期间,赵某夫妇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林海 陈冠余)

  ●纠纷:首付款交了,卖房人却不配合过户

  赵某夫妇共有开发区某小区房屋。今年3月25日,孙某与赵某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以93.5万元的价格购买赵某夫妇房屋。合同签订后,妻子对赵某出售房屋的行为予以追认。当日,孙某向赵某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及定金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孙某应将尾款70.5万元在办理房屋公证委托前一次性付清,赵某应在4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孙某,并应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

  4月14日,孙某又向赵某支付了5万元房款。从4月18日起至5月9日期间,孙某将余款筹好,多次要求赵某办理房屋公证、过户手续,赵某以不在淮安没空回来办理为由予以拒绝。孙某认为赵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25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

  赵某认为自己没有违约,而是孙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4月18日前付清全部房款。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赵某表示,孙某支付的28万元被他用在做生意上了,目前涉案房屋仍有30万元的房贷没有还清,自己没有能力还贷。

  中介方则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应配合办理手续并提供材料,如房屋有按揭贷款未还清,应先还清贷款,办理解押手续之后再卖,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根据交易习惯,为保障双方财产安全,房款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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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