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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养老机构统一使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来源:   2017-08-08 16:43:00

  中国江苏网8月8日淮安讯(卢士永 栾旭莉 李擎宇)近日,淮安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全市养老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即日起,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全部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新合同范本进行签订;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已签订合同的,合同到期后按新合同范本签订。我市民政部门明确要求,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确保使用。该文本也将于近期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布。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老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容易产生分歧的“热点问题”,都做了约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例如,要求养老机构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另外,养老机构应为老人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其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老人及其监护人和其他有权部门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此外,《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还对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期间突发疾病或者身体伤害事故等的救治、医药费问题,以及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去世涉及的善后处理,进行了详细约定。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入住养老院的老人也需履行义务。在签订合同的一个月前,老人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老人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签订合同时,老人或其监护人要如实告知养老机构老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以及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因隐瞒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养老机构则有权拒绝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淮安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和使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相关从业人员表示,作为直接面对住养老人和家属的养老服务提供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会更繁杂,还面临着取证难等问题,这也提醒从业者要从多元化的视角、法律化的思维来化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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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戚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