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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财务恩怨检察官出面化解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8-07 08:54:00

  中国江苏网8月7日淮安讯 日前,江苏省金湖县某建筑公司朱某拿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并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执行结案证明。四冶公司,原审法院随即屏蔽了四冶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对四冶公司被查封的工商档案解除冻结。8年的恩怨在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力促双方执行和解,从源头化解纠纷实现事了案结,确保国家、国企、个人三方共赢。

  为追索17万元工程尾款奔走近8年,包工头朱某已是心力交瘁;因拖欠朱某工程尾款而被带上“老赖”帽子,一度让四冶公司郁闷至极。为什么让两方面都痛心疾首,这样的局面又是谁造成的呢?

  原来,从2009年说起,本年4月四冶公司将部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个体包工头朱某承建。在先后支付工程款254万元后,因对开具税票主体存在争议,四冶公司一直未将剩余17万元工程尾款支付给朱某。无奈之下,朱某诉请法院判令四冶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四冶公司抗辩朱某在领取工程款时应履行开具税票义务。原审法院以四冶公司的主张并未在双方合同中予以约定,未予采信其抗辩并判决朱某胜诉。2017年4月18日,原审法院以四冶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5月20日,四冶公司负责人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不服,来到金湖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此案的该院民行科干警分析认为,四冶公司固然不应拖欠工程款,但其要求朱某提供工程款发票也属正当,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检察官还认为:“任何市场交易行为都不应损害国家利益,如何在避免国家财税损失前提下,兼顾国企声誉和个人权益,才是根本上化解纠纷的正道。”

  为成功促成和解,该院民行科积极与执行部门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制定了执行和解方案。经过与执行法官共同努力,以及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终于促成朱某与四冶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最终,朱某仅要求四冶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四冶公司同意自行开具税票入账。(何安林 顾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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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