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利虚构债权 法院明察驳回诉请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4-14 16:08:00
中国江苏网4月14日淮安讯(张晓玉)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杨某,第三人王某、薛某原系被告某置业公司股东,第三人王某多次向原告杨某借款,后无力偿还,以其对被告公司享有的债权120万元转让给杨某,并通知了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一直不予配合,杨某遂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2年,第三人薛某与案外人孙某(被告公司股东)达成协议,由薛某追加投资1900万元,该款由孙某分两期负责偿还,并由被告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保。后薛某提起两次诉讼,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在被告公司只投资了1900万元,法院虽判决支持薛某的诉讼请求但认定薛某并未实际追加投资,上述1900万元仅是薛某作为股东出资的对价。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薛某声明将其投资的1900万元股权中的800万元调整给王某的“调账说明”,一份王某在2014年承诺将薛某调整给其的800万元债权中的120万元转让给杨某的声明,以及一份显示王某借入公司860万元但无公司盖章和股东签字的“王某往来账目明细”。
法院认为,第三人薛某协议中所谓追加投资的1900万元仅是其作为股东在公司占有的权益对价,且已经生效判决由孙某偿还,至此,薛某与被告公司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则其之后再调整给第三人王某的债权已无事实基础,继而王某再转让给杨某的债权亦无事实基础。对于“王某往来账目明细”这一证据,因无公司加盖公章亦无任何股东签字确认,对这一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