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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外出受伤 起诉学校须担责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22 10:04:00

  中国江苏网3月22日淮安讯(吕婷)日前,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系江苏省某中学初三全日制住校学生,该校实行住校生统一管理。2016年12月22日中午,在没有经过原告监护人同意也没有原告监护人接送的情况下,陈某被准许外出,后不慎从桥上坠落致双足跟受伤,送到淮阴区王营社区进行检查,CT显示“双侧跟骨骨折”。随即陈某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2月27日进行了“双侧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7年1月8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学校没有道歉和探视,后续陈某还需进行二次手术,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学习,并且双方对于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陈某将学校告至法院。

  学生家长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其受伤时系未成年人,且在被告学校实行全日制管理,被告学校应负有管理责任,被告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原告陈某在校期间,在无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并受伤,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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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