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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借款需慎重,贷款逾期要担责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22 10:04:00

  中国江苏网3月22日淮安讯(陈晓娇)“法官,这笔贷款其实用款人不是我,我就是名义上的借款人,真正用款人是我侄儿,我就是做好事,帮侄儿周转一下资金……”

  日前,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金融借款案件,被告陆某坐在被告席上,向案件承办法官陈述案件借款隐情。

  数年前,被告陆某、谢某、胡某与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陆某向原告借款48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25%,贷款人逾期不还贷款,要在约定年利率13.25%的基础上上浮50%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谢某、胡某为被告陆某48000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2765.08元利息,其余本息均未归还,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陆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谢某、胡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陆某,你是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名并按指纹,也是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按指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是与你发生借款关系,应该由你承担还款责任。当然,你在还款以后,如果该笔贷款的确不是你所用,你还可以继续向实际用款人另行主张权利,你听清楚了吗?”庭审中,法官耐心向被告陆某做了解释,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晓得了,以后我一定会注意,这笔贷款我会带着还的,以后我再也不做这种好事了。”陆某听完法官解释后,当庭表示还款。

  “要谨慎运用自己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否则一旦贷款逾期,名义上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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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