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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撞死人 厂家被判赔偿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15 10:37:00

  法院认为厂家未对车辆达到

  机动车标准事实进行说明

  中国江苏网3月15日讯 为了能让自己生产的电动三轮车,有更好的销路,很多生产厂家都不愿意告诉消费者,他们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虽说销量好了,开的人多了,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购买电动三轮车的消费者,完全可以向这样的厂家进行索赔。昨日,在市中院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电动三轮车撞死人

  车主向厂家索赔

  2015年12月9日上午,市民崔某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市区的城南菜场出发到武墩街。在行驶的路中,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一名行人发生刮撞,造成对方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崔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疏忽,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崔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阮某无责任。对于崔某所驾驶的这辆电动三轮车,相关部门也给出了鉴定结果: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检测和检查,涉案电动三轮车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涉案车辆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四组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整车质量为290KG,为机动车。

  拿着鉴定结果,崔某不禁责怪起了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崔某认为,厂家没有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超速”、“超重”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说明,更没有告知车辆的机动车属性,使自己对车辆性能没有充分认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于是,崔某将厂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季明丽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说明。

  据季明丽介绍,根据相关法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这起案件中,涉案电动三轮车经检测质量、功率、车速等指标均符合安全标准,但被告厂家未对车辆速度以及车辆达到机动车标准事实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而该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和安全使用车辆而言属于重要信息。

  被告作为生产者没有告知该信息,导致原告崔某对车辆性能没有充分认识,对原告安全使用车辆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被告已经对车辆质量、功率等大部分性能告知原告,而本起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员即原告未注意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同时原告擅自改装车辆对车辆安全性能也造成一定影响,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在使用涉案车辆时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计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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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