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江苏省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参加生育保险的建议
2026-03-30 10:41  来源:江苏“民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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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是经济强省,也是驻军大省、安置大省。我省围绕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就业创业、服务保障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构建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双拥工作政策制度体系。2025年3月13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命名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予以公示,我省13个地级市全部入选。但调研发现,目前我省各市针对选择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在参加生育保险方面存在保障漏洞,部分城市军转干部由于只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退役军官的生育、流引产、计生等医疗费用和男退役军官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均由自己承担,一次性营养补贴、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也无法享受,有待重视解决。

一是原有公务员医疗补助已经取消支付生育费用和待遇。根据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和相关待遇报销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予以承担。2001年,国家为减轻地方政府安置军转干部的压力,实行自主择业安置制度,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五险一金”待遇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此时,我省部分城市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为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支付报销生育费用和相关待遇。但是,随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针对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此时公务员医疗补助取消了支付生育费用和相关待遇的规定,导致2011年以后选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无法享受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及相关待遇。

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保账户性质导致未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分为四项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用、生育津贴。根据2019年3月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中规定,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需再对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单独提出要求。军转干部在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单位虚拟户中参保,虽然类似于单位在职职工参保,但是因缺乏针对军转干部的明确政策规定,导致选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既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又无法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相关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均由自己承担,一次性营养补贴、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也无法享受。例如,无锡市约有400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连云港市约有120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均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户缴纳所属地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但是均未帮助军转干部参加生育保险也未明确保障渠道。

三是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生育保险缴纳规定不明确。2021年,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政策取代自主择业安置政策,根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但该文件并未对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转干部参加生育保险和报销政策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目前我省各市针对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转干部生育保险缴纳规定和进度不一,安置军官享受生育待遇也不同。例如,南京市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仅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未参加生育保险,但是南京市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联合下文明确,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的生育待遇参照南京市公务员二次报销政策予以保障。但由于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政策出台时间尚短,无锡市、连云港市和盐城市暂无此类安置军官;徐州市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官4人,从2024年8月份参加生育保险。但一方面,随着该项制度的逐步推进,全省各市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人数将逐渐增加,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参加生育保险以及享受生育保险渠道待遇亟需明确。另一方面,因自主择业安置时间较长且军转干部人数较多,与现有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官参加生育保险相比,自主择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心理容易产生攀比不平衡,也不利于社会安定有序。

为此建议:

一、明确相关政策规定。建议由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牵头负责部门,联合组织、人社、医保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台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为我省选择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转干部依法缴纳生育保险,依法保障其生育权利,减轻其生育经济负担。

二、核定缴费渠道基数。建议由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主管业务部门,明确为军转干部缴纳生育保险的相关基数和承担渠道,建议军官干部的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和安置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数相同,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一定额度,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财政解决。

三、打造推广“江苏样板”。建议由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我省健全完善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军转干部参加生育保险的建议以及我省具体做法经验,及时向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报,打造推广“江苏样板”,不断丰富“军民一家亲”的时代内涵,让“全国双拥模范城”成为我省的鲜红旗帜和永久标识。(杨可心,江苏省徐州市政协常委、农工党徐州市委会副主委、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合作发展处处长、医疗集团办公室主任;李爱彬,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殷皎,农工党徐州市泉山区基层委员会副主委、徐州市医保中心 综合业务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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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