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新就业群体维权提供更多法律帮助的建议
2026-03-30 10:32  来源:江苏“民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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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新就业群体是指以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一般指导购员)、网约送餐员、房地产经纪人员、保安员等八大群体为代表的新业态就业群体。近年来,依托平台就业的派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大幅增加,同时新类型法律问题引发关切,从业者权益亟须保障。新就业群体维权案件主要涵盖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受)害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等。这些案件反映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难题,需要研究解决。

二、存在问题

(一)实际用工主体认定难

从钟楼区新就业群体公益法律服务团提供的1000多人法律咨询,100余名的法律援助数据来看,劳动争议相关案件占大多数。案件反映出,平台企业与其合作方为降低用工风险,在传统的劳动用工结构外创设了复杂的用工模式,如采用代理商模式、众包模式、层层转包模式等将用工风险向下转移,或通过与从业者签订协议使其成为平台企业或相关单位的承揽方、合作方或个体工商户等以降低用工成本。在这些用工模式下,用工链条被拉长,部分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管理混乱导致合同签订、保险缴纳、薪资支付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从业者的实际隶属方不明确,造成维权周期长,程序空转。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实际用工方在维权过程中转移资产或申请注销的情况,导致用人者责任难以最终落实。

(二)传统认定标准适用难

传统劳动关系一般以经济、人身、组织从属性来识别,但上述认定因素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用工情况。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去劳动化的特点明显,若严格以从属性三要素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会造成部分从业者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新型法律关系具化难

虽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均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要求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原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二分法模式中加入类劳动关系情形。但现行规定并未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内涵外延、认定标准、诉讼程序等进行细化,也未对该种情形下从业者的权利义务范围予以划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存在一定障碍。

(四)通过保险填平损害难

目前,大量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存在漏保、脱保、断保等情况。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工伤认定困难重重。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后,将部分赔偿责任予以分散,一定程度维护了从业者权益。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普遍不高,难以有效覆盖实际损失。另外很多从业者同时为多家平台工作,损害发生时实际服务对象难以辨明,一些平台企业或保险公司多以此互相推诿,不提供事发数据或拒绝理赔。

三、对策建议

(一)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单位之间的常态化工作联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纠纷解决途径。

(二)强化平台内外监管

要求平台企业规范代理商或分包商经营资质或准入门槛,严格审核合作方的准入资质,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联动执法、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保障从业者权益的合力,加强监测和动态管理,规范新就业形态经营行为。

(三)加大社会保险力度及专项法律援助经费

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及工伤保险费的单项缴纳试点,发展互助保障和商业保险,鼓励企业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来提升理赔能力。例如钟楼区总工会成立的资源法律服务团是很好的尝试,如果能够设立专项法援经费,该项工作会做的更加深入和持久。(王长春,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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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