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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涉嫌犯罪, 请求支付货款能否得到支持
2025-11-14 10:1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级大米,货款总额为25万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货异议期限;大米符合标准的出厂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5月,A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案外人供应上述同等数量的大米,货款金额为30万元。2022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某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先后对B公司生产的大米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2000袋,结果显示各检验项目均合格。2022年12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了C公司的商标权,私自生产编织袋包装“C”品牌大米6万袋,该判决书中还查明:B公司销售的案涉大米质量合格,但使用的编织袋存在苯类残留物。后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遭拒,诉至法院。

【评析】

B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履行案涉合同的供货义务,即使供应的该批次大米经过检测并无质量问题,请求支付货款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就大米购销事宜签订购销合同,B公司作为供货一方,理应通过合法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其所提供的大米系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违法产品,且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因该违法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即使B公司所供应的该批次大米经过检测并无质量问题,但因B公司系通过犯罪行为履行案涉合同的供货义务,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从合同目的实现与否的角度判断,A公司并非案涉大米的终端消费者,其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目的在于转售大米并赚取利润。但因B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的过程中,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致使案涉大米不再符合保供要求而被市政府召回,且按照法律规定,因案涉大米系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其销售行为构成犯罪,该大米依法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没收销毁,进而导致A公司无法通过转售大米的方式实现赚取利润的合同目的,故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陈婷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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