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9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系统完善“民刑并行”具体适用规则,自9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共24条,按照一般规定、程序规定、实体规定、附则性规定的顺序排列,系统构建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例如明确民事案件与有关刑事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法院应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同时明确,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即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司法解释还对适用“民刑并行”的具体情形作了集中、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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