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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与实拍混剪视频算不算原创?
法院判了:“搬运者”赔10万元
2026-04-24 10:0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年来,AI生成内容在短视频创作中日益普及,但AI辅助与实拍混剪视频能否算原创,视频被他人搬运后该如何维权呢?4月22日,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当庭宣判一起此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李某是一名深耕文史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其在抖音、百家号等平台运营账号,粉丝总量超百万,视频总播放量达数亿次。李某的创作内容主要是亲赴各地历史遗迹探访,拍摄现场视频,并结合AI技术生成历史场景画面,讲述历史故事。

2021年11月起,李某发现被告冯某在“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中,大量发布与自己内容完全一致的短视频。冯某在下载视频后,通过裁剪、放大画面等方式,删除李某出镜影像及平台水印。经公证取证,截至2025年10月,冯某共计搬运李某短视频289部。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冯某对搬运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快手账号总收入仅7900余元,且收到传票后已主动删除所有涉案视频。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李某提交的创作录屏,其创作流程为先独立撰写历史故事文案,输入AI软件生成分镜头提示词与图片,其间通过具体指令对生成内容进行多次调整筛选,再生成动态视频,最后加入实拍画面、旁白与字幕,形成完整视频。

法院认为,单一的AI生成视频片段因随机性较强,难以认定李某享有著作权,但最终发布的完整短视频是一个有机整体。李某不仅独立创作了文案、旁白和字幕,更在AI生成过程中通过反复调整指令体现了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在此过程中,AI软件相当于创作者手中的“智能工具”。因此,完整短视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李某系著作权人。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冯某构成对李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其账号显示直接收入仅7900余元,但鉴于侵权时间长、数量大、主观恶意明显,且通过搬运积累了十余万粉丝,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不能仅以平台显示的微薄收入认定侵权获益。最后,法院判决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本案判决精准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挑战,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间实现有效平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短视频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审查。即使短视频中包含了大量AI生成画面,但因作者在短视频制作中同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而认定原告对短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侵权判赔额上,重点审查作者对于作品创作投入的智力劳动与AI软件生成部分的占比,对短视频作品整体的独创性高低进行认定,以此确定被告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AI生成内容不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关键在于审查“人”的智力贡献,如文案撰写、指令调整、素材筛选、剪辑编排中的个性化表达,只要这种表达能被客观感知,作品就受法律保护。作为创作者,应注重留存创作源文件、指令修改记录及首发署名证据,为维权筑牢防线。

记者 陈 坚 通讯员 窦 超 夏 倩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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