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次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实施好民法典”系重要讲话的一部分,被收入《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中。认真研读该文,能够强烈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浓浓的人民情怀,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切实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坚定决心,体会到民法典立法在维护人民权益方面的重大进步,体会到实施好民法典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和法学研究等方方面面的协同努力。
实施好民法典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因此,必须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到实施好民法典乃为民造福之举,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从而发自内心地不折不扣地高质量推进民法典的实施。
民法典在维护人民权益方面有重大进步。从民事主体角度观察。从传统民法理论上来说,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应当是民事主体自身“娩出母体并活着”,这是合乎法理的,但民法典的立法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只能作为一般原则,尚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胎儿”和“死者”民事权益的特别保护。因此,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以上两个法条,在我国,民事权益受法律保障的民事主体范围,向前扩展到了“胎儿”,向后延伸到了“死者”,保护范围超出了所谓“从摇篮到坟墓”,鲜明体现了对人民权益的周到保护。
从立法调整对象角度观察。民法典第2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民法典调整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表述顺序,将“人身关系”放到了“财产关系”之前,旗帜鲜明更加注重对于民事主体作为“人”其所以为人的关怀(人身权益)。而立法上的这一变化亦因应了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变化的重大判断,即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从立法目的角度观察。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其首要的立法目的。民法典诸多条文关于民事主体各种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其实都是在该立法目的指引之下合乎逻辑的路径选择。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发挥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实施好民法典,须做到五个方面的“加强”,即“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狠抓审判工作主责主业,持续抓好“注重裁判导向和效果,维护、促进正向价值”“追求客观真实,尽力、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等“六个具体审判理念”的落实,从根本上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并促进正向价值。我们还将推动将民法典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全面贯彻“两山”理念,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定,做强环资审判“灌南模式”,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