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当庭宣判案涉村民小组给付孙芳(化名)一家2023年及2024年的集体收益1.28万余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今年5月1日施行后,无锡法院适用该法判决的首起案件。
54岁的孙芳出生在某村,其与丈夫张强(化名)、儿子张天(化名)三人的户籍均在该村村民小组。1998年,孙芳与张强均分得土地。后因村民小组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小组将因此获得的收益向成员分配,孙芳夫妻二人与儿子一直享有小组收益分配。后儿子张天结婚生子,仍生活在该小组内。然而,2022年村民小组作出决议,以孙芳系“外嫁女”为由排除其一户享有集体收益的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孙芳与张强户籍及长期居住地均为该小组,可认定孙芳、张强与案涉村民小组已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案涉土地登记上载明的人口中包括孙芳、张强及张天,据此可以认定孙芳与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孙芳、张强系案涉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坚 通讯员 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