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所作的《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这标志着《规定(草案)》继首次审议修改后,再次提交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此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精品培育工程,该规定颁布实施后,将为提升南京城市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次审议的《规定(草案)》共二十七条,重点就城市数字治理场景应用作了规定。记者看到,第九条通过物联感知体系建设,增强城市治理韧性;第十七条提出依托“一网通管”优化市域治理,强化应用场景建设;第十九条就强化数字技术在矛盾纠纷化解领域的创新应用作了规定。同时,将城市智能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建设与项目统筹管理机制、公共数据平台建设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机制进行了统一规定。
在数据流通和区域协同方面,《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对数据空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以进一步打通数据流通通道。同时,《规定(草案)》进一步拓展了区域协同的规定,在第四条中规定,通过合作共享机制逐步形成数字治理高效协同、数字服务普惠共享、数字产业融合创新的数字生态。
在数字治理多元参与方面,《规定(草案)》对群众参与城市数字治理的渠道、方式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以进一步彰显“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导向。《规定(草案)》第十二条提出要推动数据直达乡镇(街道)、村(社区),响应基层数据需求。第二十条第一款也细化了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城市数字治理的相关技术以及领域,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数字治理新格局。
在数字治理安全监管方面,《规定(草案)》提出,南京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和数据流通负面清单,构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等风险控制机制。同时,落实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城市数字治理安全主体责任,细化网络、数据等领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发展和提供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记者 施琛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