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月22日对外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应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
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网络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拍卖师主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电子签署、拍卖价款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
记者 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