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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12-18 15:53: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8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呼和浩特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华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呼和浩特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呼和浩特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20.7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93.4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100.46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00.2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0.76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提高面向毗邻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呼包鄂榆城市群分工协作,协同推进黄河“几字弯”地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推动与和林格尔副中心功能协同和集约紧凑布局。强化北部大青山等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协同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提升南部丘陵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整体推进黄河沿岸生态系统保护,恢复和修复哈素海、浑河、南湖等湿地,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优化农牧业生产空间布局,有序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完善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农牧业科技创新、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的空间需求。强化区域航空、铁路枢纽功能,完善多向联通、多式联运的对外对内通道,做好重大基础设施的空间预留,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风沙等灾害防治,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引导城市紧凑布局,完善城乡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和土地综合整治。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云中郡故城、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绥远城墙和将军衙署等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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