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国家水安全,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范围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指导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统一部署,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门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下沉或划转水行政处罚权的地区,要积极向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问题线索,并根据需要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持。根据水利部统一部署,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直管河段和直管水库的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水利部要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利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方面。
(一)动员部署
1.召开动员部署视频会。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6月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专项行动做出动员部署。各省级水利部门牵头组织,邀请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确保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任务要求传达到位。
(二)违法线索排查
2.全面开展自查。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水文、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借助卫片解译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水利部门。
3.建立举报平台。水利部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开设专项执法行动举报专栏;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利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4.建立问题线索台账。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对应由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处罚的,要及时移交。
(三)案件查处
5.依法查处案件。水利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6.加大主汛期前查处力度。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今年主汛期前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7.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8.实施台账动态管理。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各有关综合执法机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水利部门,由水利部门负责填报。
(四)监督检查
9.实施挂牌督办。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并可根据实际,联合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督办。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水利部将商相关机构,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查处。
10.执法监督检查。水利部会同司法部对各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并对执法案件台账中10%的案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全口径复核和督促指导。综合分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各地整改到位。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负责省份的工作进展情况(分工见附件4),参与负责省份执法监督检查,对于重大案件、重大进展及时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五)总结提升
11.开展工作总结。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部门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1至3个典型案例报送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12.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水利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水利部将通过《水行政执法动态信息》通报各地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
(二)加强协作配合。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将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联合督导调研,指导各地深化执法协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三)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方法,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2023年6月起,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下月5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负责省份的专项执法行动数据,督促负责省份及时报送信息。
(五)强化普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水利部将会同各相关机构,共同总结协作经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宣传河湖安全保护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