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依水而生,丰沛的河湖资源是我市的生态特色与优势。为提高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水平,解决好本地河道管理的具体问题,2024年6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31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因需而立: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
实现河道科学治理、依法管理,是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市人大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为加强河道管理、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岸线资源、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条例》因需而立、应运而生。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遵循普遍规律,又充分考虑、准确体现特殊性、差异性,把上位法规定与我市河道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将近年来河道管理工作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2023年12月28日,《条例(草案)》提交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工委、市水利局等,把握特色管用立法思路,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在镇江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平台、“0511梦溪论坛”多轮征求意见建议,共组织召开91人次参加的5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先后5次集中修改,力求提高针对性、精准度和实效性。
在广泛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条例》坚持地方立法解决本地问题的“小切口”导向,全文共二十四条。采用不分章体例,不搞长篇大论,不追求“大而全”,坚持“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
明晰责任:厘清河道管理主体和职能
河道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进一步提高河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条例》明确河道分级管理制度和名录制度,厘清河道管理主体和职能,并对河道协同治理作出细化规定。
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条例》规定,除流域性河道外,我市河道划分为市级、县级和镇级河道,明确各级河道的划分范围,还就各级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责任主体上,《条例》要求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部门,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进一步规定县级和镇级河道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河道管理单位。
在管理方式上,《条例》坚持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条块联动、协同治理,对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具体职责进行规定。《条例》还针对定期组织相关安全检查、入河排污口监管整治等具体工作,明确协同治理要求,推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协同保护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聚焦热点: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协同保护
在调研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注重发挥立法联系点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畅通基层声音,推动解决社会关注的河道管理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无序放生成了放害,水域的外来物种可能对水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有的河堤内存在围垦行为,甚至开垦成菜地。”针对各方反映集中且《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围垦河道、非法倾倒排放、投放外来物种等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促进河道长效管护,《条例》规定加强河道整治,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历史风貌,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并且明确河道整治方案与整治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河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并落实管护责任。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协同保护。《条例》规定,政府和水行政等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河道保护志愿服务,河道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设立民间河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管理社会化,实现“人人参与河湖治理、治理成果人人共享”的长远目标。
贯通城乡:打造更高品位的历史文化名城
江南水乡水系密度大,与乡村生产生活关系十分密切。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多次赴丹阳、句容等实地考察农村河道管理情况,全面梳理我市涉农村河道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基层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考虑符合已有实践、便于贯彻实施等因素,经征询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明确农村河道包括农村地区的县级河道、镇级河道以及村庄河塘。
《条例》将农村河道纳入适用范围,对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定期轮浚、日常管护以及责任主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更好助力实现农村“水美、景美、环境美”的田园风光。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水文化保护传承,对建立健全水文化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水利风景区及亲水乐水载体建设、推动水上运动产业发展、推广河湖生态和文化旅游等作出规定。
镇江是长江和运河的十字交汇处,古运河穿城而过,秀美的自然风光造就了城市格局,也凝聚了深厚的文化。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古运河保护工作,《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有序开展古运河生态环境修复,针对古运河做好城市设计,努力打造更高品位的历史文化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