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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牵狗绳致宠物狗撞伤人 狗主人被判赔偿41万元
2022-05-12 16:51:00  来源: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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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遛狗过程中,没有牵绳,导致宠物狗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伤者要求狗主人赔偿近46万元。日前,经扬中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得以了结。

2019年8月31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王某未牵绳的狗相撞,导致刘某颈部脊髓损伤,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等伤情。当时,刘某已退休,并被返聘为某单位高级技术人员。

之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伤情严重,刘某先后转至上海、南京两地治疗,后又转回扬中进行康复,其间花费医疗费30万元。鉴定结论显示,刘某脊椎受伤导致瘫痪,构成七级伤残。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带其饲养的拉布拉多宠物狗在散步过程中未按照犬类管理办法对犬束犬链,导致宠物狗撞上刘某的电动自行车致其摔倒。王某应当对刘某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鉴定意见表明,刘某目前状况系在自身颈椎间盘突出的基础上车祸外伤所致,如将刘某的损伤后果全部由王某承担有失公允。故此,扬中法院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刘某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某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

经核定扣除王某前期预付的费用,2021年12月8日,扬中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5.87万元。

王某认为费用过高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9日,经市中院调解,王某同意赔偿刘某4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刘健秀 王玲玲 谢勇)

标签:宠物狗;中院;电动自行车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