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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版“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15日起施行
2021-07-15 15:33:00  来源: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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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7月15日起施行。新版“实施细则”吸纳了近年来镇江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同时对部分公积金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对新版“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实施细则“第七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是指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可分别作为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父母或子女一方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除以上关系外,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第九条”(一)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是为避免部分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履行义务,通过断缴、续缴、再断缴的方式,达到享受二次贷款政策的目的,挤占正常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因此,适当提高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贷款条件,将申请二次贷款的职工缴存时限由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提高到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通过补缴、提前汇缴等方式缴纳公积金,从而保证首套刚需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需求,首次贷款条件不变。

实施细则“第九条”(七)实行认房认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防止使用住房公积金炒房投机,坚持“房住不炒”总定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包括以下情形:(1)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购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公积金贷款次数按以下方式合并计算:一是借款人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本地贷款次数可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查询,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核查异地贷款次数;二是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三是“商转公”贷款贴息计算贷款次数,同一住房办理贴息的、贴息到期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1次贷款次数,不同住房办理贴息的、贴息到期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多次贷款次数。

新版“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为准,在2021年7月15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7月15日(含)之后的,按新版实施细则内容执行。原《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胡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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