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不能打耳洞?如果家长同意,商家就可以给未成年人提供穿孔服务吗?10月13日,带着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宁举行。听证聚焦“是否有必要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以及“如果不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是否考虑增加附条件允许的规定”等两个“小切口”问题,来自司法、教育、医疗、法律、文身和穿孔行业从业者以及未成年人代表齐聚现场,分别发表意见并积极交流。
打耳洞该不该“网开一面”?
“不能把耳洞和文身简单画等号。”省法院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崔政认为,身体穿孔并非单一性质的行为,不同部位的穿孔在健康风险、可逆性、社会评价、文化属性方面差异很大。例如耳垂穿孔在我国是常见民俗,长期以来属于大众普遍接受的日常装饰范畴,现实中不少公立医院均有耳垂穿孔服务,操作规范、风险可控,本身是属于低风险的有创操作。“而文身是将色素永久性植入真皮层,去除难度极大,而且在社会评价与职业选择上也有负面影响。”
基于此,他主张分类规制,仅允许监护人在场并出示证件时,向未成年人提供耳垂软组织穿孔。经营者还应当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留存服务记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其他身体部位穿孔服务。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梳理出两种观点,一种是基本沿用现行文身治理模式,对所有非医疗性身体穿孔实行全覆盖禁止;一种是分类管制,对于高危穿孔和单部位多点穿孔归入高风险项目进行绝对禁止,对于耳垂部门单点穿孔进行有限度的放开。”睢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媛介绍,经过综合研判和现实考虑,她更倾向于分层规制方案,即对穿孔部位进行区分,仅附条件的允许耳垂单点穿孔。同时建议对高危穿孔的服务进行定义,将重点部位以及单部位密集穿孔归入高危范围内。
未成年人是这项法规最直接的保护对象,南京市中华中学学生李好在听证会上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学校在健康教育课上讲一讲文身和穿孔的真实风险,不要只是说‘不许’,而是让我们知道为什么。”比起硬性禁令,李好赞成有条件的耳洞服务,反对耳垂以外的身体穿孔。“我父母必须出面同意,要年满16周岁,必须在正规的有资质和消毒条件的地方做。”
“监护人同意”能不能兜住风险?
听证会上,部分陈述人提到将“监护人同意”作为有条件身体穿孔服务的前提。现实生活中,“监护人同意”该用何种形式呈现?又是否真的可以有效预防风险?
“从生理层面讲,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发育的关键阶段,打耳洞、舌钉、唇钉、脐钉这类穿孔行为属于侵入性创伤操作,很容易引发出血、局部感染、疤痕增生,严重的还会出现组织坏死。”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严锦梅认为,监护人同意并不能消除穿孔操作本身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另外,监护人同意模式在实践中极易被规避,制度落实难度大。“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仅是书面同意,实践中造假的、经营者难以核验的情况就非常明显,这条规定大概率会落空。”
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学美容科主任医师郭芳芳,同样不建议采用监护人书面同意的附条件方案。她表示,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父母都具备专业医学知识,难以全面认识身体穿孔的风险;即使父母学医,也不一定有时间护理好孩子。“‘监护人同意’不能保证小朋友不会感染,也不能保证不会出现疤痕增生,甚至有时候这个附加条件只流于形式。”
立法怎么进一步落笔?
在具体条款设计上,兴化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兴化市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公职律师闻敏建议,明确“身体穿孔”定义,并对穿孔服务实行分类管理。闻敏结合基层实践指出,身体穿孔存在显著医学风险,耳软骨穿孔可能导致软骨炎、耳廓永久性变形;口腔穿孔可能损伤味觉神经、牙龈萎缩及牙齿断裂。未成年人对医学风险的认知能力和对商业信息的甄别能力有限,穿孔服务的商业宣传往往淡化或隐瞒风险,容易在社交媒体氛围影响下做出非理性决策。她进一步建议,对向未成年人提供禁止类穿孔服务的行为,适用与文身服务同等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广绪律师赞成在条例里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的条款,但不宜“一刀切”。例如社会上目前仍有打耳洞的需求,一旦“一刀切”,需求可能转到地下,反而不利于监管。
“规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以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这主要属于经营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但如果直接禁止未成年人接受身体穿孔,那就不仅是行业管理问题,还可能涉及身体权、身体自主以及法律保留。”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晓军在发言材料中还提到,如果经营者登记地在外地,而在本地为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或者通过网络招揽本地消费者到本地提供服务,条例是否能够适用也需要去明确。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这些意见和建议,会后都将形成听证报告,经过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后成为修改条例的重要参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喻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