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为何赔了1.9万?“好人条款”遇尴尬,专家解析
2026-08-25 21:18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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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名老人因身体不适走进路边一家牌馆坐下休息。监控显示,老人进店不到五分钟便突然晕厥。女店主肖爱华发现后上前搀扶,自己也被带倒在地,画面里她倒地时一只手仍护着老人的头颈。随后,她和丈夫拨打120,守在老人身边直到救护车赶来。老人最终因自身基础疾病不幸离世。

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解,确认肖爱华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老人家属并不认可。据店主夫妻称,家属认为“老人是在牌馆出的事,且有帮扶行为,应该要为老人的离世负责”,向肖爱华索赔10万元,并扬言不赔钱就把老人遗体放在牌馆门口。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两次,肖爱华出于人道主义愿给两三千元,对方坚持要10万元。最终赔偿金额降到1.9万元,肖爱华转账,备注写的是“人道主义补偿款”。

《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写了好人免责,为何无过错的店主仍要赔钱?

这笔1.9万到底算什么钱?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庆涛分析,这笔款项既不是“和解金”,也不是“赠与”。

他解释,“好人条款”要起作用,救助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救人者没有法定义务、是主动去救的;情况紧急必须马上出手;目的是保护他人。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算救人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伤害,也不用赔钱,除非有重大过失。回到本案,他发现店主当时的救助行为是合理的,警方也认定无过错,所以店主依法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1.9万算什么?他认为:首先不是“和解金”,和解的前提是双方对责任有争议,但警方已经认定店主没责任,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基础,“和解”无从谈起。其次也不是“赠与”,赠与必须自愿,而店主是在家属索赔10万并扬言“不赔钱就把遗体放店门口”的压力下才给的,根本不是自愿。

蔡庆涛表示,这笔钱可以理解为“补偿”——店主法律上没责任,但出于“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或想尽快解决纠纷才给的钱。但问题在于,这份调解协议的基础本身就不牢靠:店家没有法律责任,给钱的唯一原因是对方“闹”了,这恰恰是法律要杜绝的“按闹分配”。

家属的威胁算胁迫吗?协议能撤销吗?

如果店主想把这笔钱要回来,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蔡庆涛认为有。

他指出,家属“不赔10万就把遗体放店门口”的言论,在法律上就构成胁迫——用即将发生的损害威胁店主逼她给钱。更值得注意的是,调解是在派出所主持下进行的,公权力已经介入,但店主仍害怕家属闹事影响自己的生活和生意,这种情况下胁迫的性质更加明显。

他进一步解释,被胁迫签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店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向法院主张撤销这份调解协议,要求家属返还1.9万元。换言之,这笔钱家属不仅拿得“理亏”,在法律上也未必拿得稳。

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就本案作简短口头回应称,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他表示,调解协议必须遵守合法与自愿两项原则,而本案的协议实际上两条都没做到。

最新进展:1.9万元将全额返还

据央广网报道,当地司法部门已正式介入调查,明确提出全额返还店家支付的1.9万元补偿款,以主动作为纠偏个案,向全社会亮明摒弃“按闹分配”、守护法治公正、为善意撑腰的鲜明态度。

此外,据“衡阳发布”、红网消息,8月24日下午,湖南祁东金泰米业总经理龚胜利专程到祁东县洪桥街道,走访慰问肖爱华一家,为他们送上了2万元慰问金。“我们送慰问金,就是不希望你们一家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就是要扬善崇德,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气。”龚胜利说。肖爱华一家表示,以后再遇到需要帮助的事或人,“还是会站出来,尽自己一份力去帮一把”。

关于此次调解的相关细节,记者多次致电祁东县洪桥派出所,截至发稿前始终未能接通。

慰问金的善意令人温暖。但公众更关心的是:下次再有好人站出来,还需要靠舆论发酵、靠企业慰问、靠上级纠偏,才能不吃亏吗?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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