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起施行,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2025-07-30 19:3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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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喻婷)7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面校正和修订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并结合本省实际对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条例》强化妇女人身和劳动权益方面的保障,细化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新增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同时加强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治理,列举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条例》增加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细化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具体内容,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为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条例》新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防止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倡导夫妻双方共担家庭义务,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围绕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得因妇女离婚、丧偶,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是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手段,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劳动者仍会因生理差异、传统观念、生育冲突而遭受就业歧视。《条例》从平等就业、特殊保护、维权救济等方面将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女性结婚、生育。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根据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创新举措,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辞退、退休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约谈制度。针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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