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报业·新江苏讯(记者 王子钰)在微信群里说好了只要群友的信鸽在比赛中飞进前三名,张某就会付5万元收购鸽子,可群友刘某的鸽子在取得了第二名好成绩后,张某却拒绝收购了,张某在微信群里的承诺是否有效?12月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与信鸽有关的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给予收购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此外,张某表态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对于在以社交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法律效力。综上,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其上诉请求成立。
“法律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为个人行为留下必要空间,不应介入缺乏法律意义的日常社会交往。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应当结合行为场景、当事人利益状态、信赖程度等因素予以分析判断。”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符东杰指出,法治的意义并非不加区分地强制调整所有行为,而是通过规则之治维护张弛有度、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允许道德、情感、礼仪等多元社会交往领域存在“法外空间”,保持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必要限度,亦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此案公开审理是法律有限度地介入社会生活的生动体现。”海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顾敏点评:“社会生活由不同领域的规则调整,法律关系不应是也不可能是社会生活的全部。法律不介入无法律意义的日常社会交往行为,也体现了法律对道德、情感、社会礼仪等的尊重与容让。”
“‘强扭的瓜不甜’,合同的缔结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清楚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会生活中的戏谑表示、不具有法律意图的沟通交流理解为订立合同的意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点评:“‘法外空间’多为司法必须奉行价值中立的领域空间的大与小、张与弛,折射出司法对社会的容让与法官的裁判智慧。”
新华报业·新江苏记者 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