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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出台 理顺河道管理体制
2021-01-29 18:46: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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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境内河流众多,水网密布,被誉为“千河之城”“万河之市”。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河道管理,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1月28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围绕推进“三市”战略、“两海两绿”路径、“四新盐城”建设目标和农村河道整治工作部署要求,2020年底,盐城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的农村河道生态治理三年专项行动超额完成任务,共疏浚土方1.52亿方,建成农村生态河道327条。同时实施了农村村庄河塘整治专项行动,共疏浚整治村庄河塘2875条,建成村级生态河道100条。

据了解,该《办法》共25条,依据上级河道管理最新要求,紧密结合盐城地方实际,在强化管理、简政放权等方面进行了立法实践,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盐城市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理顺河道管理体制。《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第七条结合盐城实际对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作了规定。第四条对河道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作了规定。

确立“河长+警长”工作模式。盐城在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创新设立“河长+警长”模式管理河湖,取得较好成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河长、警长的设立,以及各级河长、警长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加大涉河审批下放力度。《办法》第十九条重新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河道,将原市级审批河道40条(不含省下放)调整为20条。

依法委托行政处罚事项。《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所属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水利事务的事业组织,对本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 祁宗华 魏洪利)

标签:河道;主管部门;盐城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