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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月1日起合并实施
2019-09-26 10:25: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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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姜琰袁靖宙)为加快推进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下发后,盐城市率先出台实施办法。9月23日下午,记者从盐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盐城市将正式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政策。届时,该两项保险将实现“四个统一、两个确保”,即: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共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管理服务效能的提升。”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吴奎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

  此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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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