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装载200升柴油到红旗大道与桥头交界处被交警中队查获。经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取样检验后确定样品为车用柴油,当事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姜堰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叁万零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提示,类似案件除了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柴油纳入危化品管理后,还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