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2024年8月7日,当事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姜堰东转盘旁边的加油站拉一百多升成品油在姜堰区罗塘街道银穆社区居民委员会被交警中队查获。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当事人对自己私自改装等违规行为供认不讳。
经检验,确定所送样品为车用柴油,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姜堰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以当事人叁万零伍佰元罚款。
执法人员提示,类似案件除了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柴油纳入危化品管理后,还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