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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广告”不能随意飞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21-04-23 16:33:00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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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讯(记者肖辛)昨天,市城管局召开《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办法将在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哪些区域禁设、限设户外广告,流动户外广告怎么监管,户外广告设置权如何取得等问题,都将有据可依。

为了与时俱进规范管理、更好地实现衔接配套,我市立足管理实际,借鉴上海、杭州等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即将实施的该办法是2002版《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升级版”。

与旧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在实施范围、设置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比如,新版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该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进行了分类,分为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三类,桥身、屋顶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立柱被纳入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或者区域。

该办法还明确了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形式,这也是相关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其中,对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商业户外广告,作出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的规定。

当前,各地对流动户外广告尤其是公共汽车、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身广告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和规范。新办法规定,“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新办法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首要安全责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标签: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广告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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