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乡村治理史,怎样为当下提供借鉴
2026-05-15 08:11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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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古代乡村,你会想起什么,是“男耕女织,鸡犬相闻”,还是“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很显然,真实的历史不会像诗人们描绘的那般简单而浪漫。《江苏文库·研究编》推出了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明胜的专著《江苏乡村治理史》,在书中,陈明胜对江苏传统乡村治理的实态展开一番深入的分析与探究。

“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体系非常特殊,它包括政府、士绅、宗族等多元主体,而古代中国行政管理‘不下县’的现实导致乡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一种独特的‘自治’局面,与现代治理存在某些相类似的元素。”在书中,陈明胜从演进、主体、内容、性质等方面对江苏乡村治理进行全面回溯。他认为,江苏传统乡村治理的体系是官治、绅治、族治的三维结构。三者各自区别又相互联系,保障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所谓官治,是指国家设计一系列制度来推动乡村治理,包括井田制、乡遂制、什伍制、保甲制、都图制等;绅治则是指地方士绅办理慈善事业,掌握乡约、社仓、社学等组织,实现对乡村民众的救济与教化;就族治而言,则主要包括建祠、修谱,制定族规、族约,设置族田、义庄等内容。比如,家谱的作用就很突出,陈明胜引用清雍正年间扬州《姜氏族谱》中“士不以困穷而废学,农不以水旱而辍耕,商不以徇利而忘义”等内容,来说明家谱能起到激励族人各安其业、积极向善的作用。而义庄、义田的存在则体现了对族内成员进行救助的精神。陈明胜以如东县的东马塘“邓氏义庄”、张家港的“邵义庄”为例,分析义庄、义田对维护乡村秩序是很有裨益的。

在对先秦以来江苏乡村的历史进行梳理后,陈明胜将江苏传统乡村治理的历史分为乡官制、职役制和自治制三个阶段。陈明胜指出,大体而言,乡官制阶段自先秦至隋,乡村治理基本遵循“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的原则;职役制阶段自隋唐至明清,乡村治理的主要特色是基层行政人员的职役化;自治制阶段主要是指中国进入近代之后,西方近代地方自治思想传入并为晚清民国政府提供了一种新的乡村治理模式。

通过对江苏乡村治理史的全面梳理,陈明胜发现,在乡村治理机制变革的背后,隐藏着一条民治(自治)与官治不断博弈的潜流:原始部落时代,人的自然属性比较明显,人的不自由主要是物质性的。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各种制度的设计强化了人的社会属性,乡村治理机制变革与专制王权加强同向而行,民治式微、官治彰显,人的不自由上升到制度与精神层面。至近代中国,伴随民权、平等、自由等因素的引介,传统乡村秩序日趋瓦解,在新的乡村治理机制形成的过程中,自治与官治的博弈更加激烈,反映了人们追求更高层次的自由发展的愿景。

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强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让农民群众既富口袋又富脑袋。在陈明胜看来,研究江苏乡村治理史,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对于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也有参考价值。“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精神文化本身就是重要一环,如儒家伦理道德在乡村社会中的教化作用、乡约精神对乡风民俗的塑造作用等都是传统中国乡村社会能够长期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重大战略。如何实现乡村治理的“三治”(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也积累了足够的教训。陈明胜相信,对于江苏乡村治理史的研究,有助于发挥以史为鉴的作用,为新时代江苏乡村振兴提供经验借鉴与理论支撑。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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