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7类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2024-12-19 10:58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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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决定调整宿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标对象:此次调标涉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对象共7类人员。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此次调整标准,我市将有4.5万名优抚对象受益。

调整标准:本次调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省《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规定,以宿迁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基数,分类测算,测算结果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按国家和省定标准执行,测算结果高于国家标准的,按测算结果执行。我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6166元,较上一年度增长4.2%。

调整后,我市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最低十级因公标准为每人每年15387元,较上一年增加617元;最高一级因战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31880元,较上一年增加7470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3275元、38466元、33658元,较上一年分别增加1735元、1546元、1348元。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提至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4620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1781元、新中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9111元。

根据动态调整机制,“两参”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463元,较上一年增加543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502元,较上一年增加502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612元,较上一年增加492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中央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执行,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较上一年增加32元。

调整和发放时间:本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省、市二级均在第一时间进行测算调整,目前全市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已经确定,各县(区)正在紧张落实补助资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优抚对象调整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补起,执行国家标准的优抚对象自2024年8月1日起补起。优抚对象将于2025年1月份统一执行新标准,并同时领到补发部分抚恤和生活补助。(宿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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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