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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后果严重,不能对造谣者轻易放过!
2020-12-28 10:29:00  来源: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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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段年轻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的视频在网上被疯传,其中还配上了露骨的聊天记录。流传的故事中,视频中的吴女士被描绘成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是两次主动勾引快递小哥偷情的“风骚少妇”。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吴女士承受了许多难以忍受的恶意。邻居、同事对她投来异样的目光,她甚至还收到了各种侮辱性的短信,这些事情给吴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不久之后,事件真相大白。在警方的查证下,网上流传的视频被证实是郎某趁吴女士在小区快递站点取快递时通过手机摄录。出于博人眼球的目的,他与朋友何某通过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身份,捏造了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视频和聊天截图发至微信群。

“社会性死亡”后果严重

虽然造谣者被依法行政拘留了9天,但遭受“社会性死亡”的吴女士仍旧深陷困扰:网上的谣言和攻击并没有消失,甚至还有海外网友发信息辱骂她,身边的朋友同事对此议论纷纷,公司也将她劝退。她试着找新工作,却一直被拒绝,精神上备受打击,甚至不敢出门,最终被医院确认为“抑郁状态”。

而郎某和何某认为,自己只是“闹着玩”,完全没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对吴女士提出的公开视频道歉和赔偿相关损失表示拒绝。

网络应是守法者的家园

近期发生的几起“社会性死亡”事件,都是造谣者把键盘一敲,信谣者不分青红皂白的传播,导致受害人承受物质与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互联网的出现,使造谣者的造谣成本显著下降,而受害人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却呈几何倍数增长。许多好事之人将虚假视频加工,抛到网络上博取关注,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做法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

谣言止于智者,更要止于法律。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生效,相比于之前的民法规范,其中最大的立法突破之一便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对自然人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其核心目的,就是在国家意志层面,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显然,以“社会性死亡”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不但可能侵犯名誉权,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网络不能成为违法者的乐土,而应是守法者的家园!

标签:死亡;社会性死亡;快递
责编:吕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