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近日,海门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开林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以“头雁效应”彰显司法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群众“头顶安全”筑牢法律防线。
2026年4月2日清晨,海门包场镇某住宅小区内,被告人张某酒后与女友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他不顾女友劝阻,从7楼厨房窗口向小区人行通道抛掷菜刀、水果刀、锅碗瓢盆等十余件厨房用品。这些危险物品径直坠落,小区保洁人员、晨练居民险些被砸中,周边停放车辆也面临威胁,公共安全受到极大挑战。
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询问,尚未醒酒的张某仍处于冲动状态,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投案自首。
庭审中,杜开林院长结合案件事实,对张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详细阐明了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危害及法律后果。张某当庭深刻反思自己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错误行为,认罪悔罪。
最终,海门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张某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是对社会的一次警示。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绝非小事,早已触碰法律红线,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在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也需担责。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更重。刑事责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将构成犯罪,若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海门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要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行为。遇到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合理方式解决问题。如发现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物业、社区或公安机关反映,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共建平安家园。(孙浩然 赵誉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