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海安的张先生向新华日报·交汇点问政热线(025-84730000)反映,海安市海安街道的工作人员每年5月前后都会上门要求捐款,虽声称自愿,但居民碍于情面多多少少都会捐些钱。然而,对于捐款去向,工作人员却含糊其辞,只说做善事,也未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仅发放一张盖有海安市慈善总会海安街道旺池社区慈善工作站印章的小卡片。

张先生表示,“我们并非不愿意做好事,但每年上门要求捐款实在是难以理解,小区门口还张贴着去年的捐款数据,连名带姓带门牌号公示,邻里之间互相看着,不捐和少捐面子上过不去,几乎没有低于50元的。”这种带有居民个人信息的捐款公示,在张先生看来,形成了无形的“道德压力”。

海安市海安街道的相关负责人赵科长表示,每年5·12慈善日前后,居民慈善工作站都会组织募捐,街道上门的工作人员有网格员也有社区党员代表,主要目的是宣传慈善事业,完全是公开自愿的原则,每个社区公示栏都有相关海报贴出,居民可自行查看。
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款等相关事宜有详细规定。从募捐主体资格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只有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街道作为行政机关,并非慈善组织,本身不具有公开募捐的主体资格。如果街道是受慈善组织委托或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则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遵守慈善募捐的相关法律规定。
“街道是基于慈善目的组织募捐,也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前这种模糊不清的募捐方式,容易引发公众对慈善募捐的不信任,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相关律师强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但张先生表示“工作人员未主动说明项目详情”,记者向海安慈善总会核实情况,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从“慈善中国”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可查询,海安慈善基金会在公开募捐备案和慈善项目一栏,仅登记了海安慈善公益项目“百户爱心助困”一个项目,开展时间为2022年11月04日—2023年10月31日。相关收入支出情况也未填写。

手填的捐款小卡片能否太过随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从张先生描述的情况来看,海安街道工作人员上门募捐,仅发放一张盖有社区慈善工作站印章的卡片,未提供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这在程序上存在不规范。
此外,相关法律界人士提出,社区张贴带姓名、门牌号的捐款明细,值得商榷,容易营造出攀比氛围,有道德绑架之嫌。每年固定时段上门募捐,干扰了居民正常生活,与“不得妨碍居民生活”的要求相左。
基层慈善本是传递温暖、汇聚爱心的事业,唯有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规范募捐行为,避免爱心异化为负担,实现“善款善用”。(王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