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有据可依 南通率先出台实施意见
2022-03-09 09:16:00  来源:南通网  
1
听新闻

7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全市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工作规定。

在总结全市4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内涵、适用范围、认定要件、取证要点、赔偿金额计算、磋商与诉讼衔接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对象范围上,《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对“故意”“严重后果”等作出界定的同时,明确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等6类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3类需要具体判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形,进一步便利了案例实践工作。在惩罚性赔偿具体金额确定上,《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制定设计了惩罚性赔偿裁量计算表,确定了“企业规模、违法责任人专业背景、超标污染物数目、污染物超标状况、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持续时间、社会影响、污染区域”等8大类25个具体计算标准,将“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确定在实际损害数额的1.05倍至2倍之间,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确定在实际损害数额的1.05倍至1.5倍之间。

标签:
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