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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营运不服处罚还耍赖 “道运法”冒出了“火药味”
2021-05-1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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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案件。当事人先是不承认违法事实,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间,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耍赖”;在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其既未提起上诉,又不履行法律义务;直至交通运输执法机关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才“被迫”于5月13日缴纳了1万元的罚款,这起历时将近一年的行政执法案件总算结案。

2020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杨某驾驶苏FL81XX小型轿车,在南通火车站公交站台附近徘徊了将近10分钟,在遇到案涉两名乘客樊某甲、樊某乙父子后联系上车,第三名乘客柳某由他人介绍乘车,介绍人通过微信告知柳某需支付杨某50元车费。杨某在与车上乘客全部谈妥车费及送达地点准备离开时即被查获。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时车上载有3名乘客,乘客与车主杨某互相不认识,现场笔录、案涉汽车行驶证、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视频资料,足以证明杨某此次运输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遂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扣押杨某所驾驶的苏FL81XX小型轿车,作进一步调查。

6月23日,执法机关对该案进行了法制审核,又于6月30日进行了集体讨论,并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次日向杨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杨某不服,大吵大闹,坚称自己系公司职员,不以出租车客运为业,事发时系受朋友之托接两个工人去海门,在等待工人时偶遇樊某父子俩询问是否经过海门叠石桥,表示若顺路捎带,愿意分担部分出行成本。因此,杨某认为自己是好意载客,且私人小客车偶尔“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特别是,在陈述申辩期间,杨某不仅对执法人员出言不逊,而且胡搅蛮缠,甚至骑到办公楼窗户上以死威胁、要挟……在耍尽这些“把戏”无效的情况下,杨某于2020年12月15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补正材料,法院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充分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法院于4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异想天开求“翻盘”,不意反被“盘”倒压。但是,杨某仍然采取“赖”的态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又不履行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11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国家《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向杨某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道运法”冒出了“火药味”。杨某只得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表示今后再也不瞎“折腾”了。通讯员包宏龙 洪涛 记者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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