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你,糊涂呀!
2025-01-06 10:21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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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在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的进程中,有个别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的“空子”,以虚假材料申报注册或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轻轻松松挣到“代办费”“辛苦费”,这门来钱快的生意让不少人动了歪心思。

中介代办,一址多照办起来!

日前,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江浦分局接到多起投诉,投诉人称在“企查查”查到其名下门面房产权地址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多个营业执照,请江浦分局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该场所只有一家单位实际经营,其他执照均由同一中介代办,提供的材料也均为虚假信息。由于当事人在代理申办营业执照过程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此,江浦分局决定立案调查。

材料不齐,科技狠活造一个! 

在最近的个体户执照审查工作中,江浦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同一地址一商户新办执照所提供的产权信息与以往商户提供的内容有所出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后经执法人员上门核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因没有经营场所证明,用修图软件“依样画葫芦”制作了一个进行提交。江浦分局依法对上述个人立案调查。 

立业树人,诚信为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做支撑。各位老板在享受便捷政务服务的同时,也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属于违法行为,万万使不得!莫因小聪明,犯下大糊涂! 

小浦普法:

关于虚假材料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以下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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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