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7日连云港讯 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同”虽冠以“投资”之名,却明确约定出资方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仅按固定比例收取收益。后出资方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应当如何认定此类法律关系的性质?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钱某系其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阿明与某公司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阿明向公司投资10万元,1年后获得固定的10%的投资金额收益,阿明不干涉公司运营。合同签订当日,阿明向钱某转账10万元。1年后,某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还阿明款项。阿明请求某公司和钱某返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钱某称其与阿明签订的是投资分红协议,并非借款协议,故阿明投入的10万元属于投资失败。
法院审理认为,阿明与某公司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一方出资后,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承担公司亏损,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均按约定享有固定的收益。上述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实质是民间借贷。某公司未设会计账册,钱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管理人,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资金,其个人财务收支与公司财务收支无法明确区分,致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钱某应对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阿明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借款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钱某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行为的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定还本付息。而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虽约定为投资款,但同时约定了10%的固定利润,实际上阿明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固定收取利润,不符合投资应有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借贷关系。某公司逾期未偿清借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无论是投资合作还是民间借贷,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中若约定“旱涝保收”的固定回报,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市场主体需审慎辨别交易本质,厘清“风险共担”与“保本保息”的界限,避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等名实分离的法律风险。(屠维维 卞笑笑)